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變更水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內政部101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1000811569號函辦理。
二、「變更水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部分社教用地為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機關用地、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九及縣都委會第178次會臨時提案)先行題會討論案」自民國101年1月16日起發布實施(發布實施日期即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