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二、公開展覽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11日起至101年3月12日止共31日。公開展覽地點為縣府城鄉發展處及古坑鄉公所展覽30天,公開展覽說明會為101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於古坑鄉公所3樓會議室。三、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如有意見,請將意見以書面向縣府提出,俾供審議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