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04.10依據:都市計畫椿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10日止共30天。二:公告地點:縣府城鄉發展處、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三: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椿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縣府繳納費用申請複測,公告期滿後,將依本成果執行。四:如有疑義,請逕向縣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