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內政部10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06456號函辦理。 「變更北港都市計畫(兒童遊樂場)(兒十三)用地為社教用地(供鎮立托兒所使用)」案,自民國101年7月31日起發布實施,發布實施日期即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