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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北港都市計畫(兒童遊樂場)(兒十三)用地為社教用地(供鎮立托兒所使用)」案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內政部10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06456號函辦理。
「變更北港都市計畫(兒童遊樂場)(兒十三)用地為社教用地(供鎮立托兒所使用)」案,自民國101年7月31日起發布實施,發布實施日期即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