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3.11.29
雲林縣國土計畫自 110年4月30日生效以來,雲林縣政府為了雲林縣的未來發展,在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過程不斷與地方進行廣泛討論並尋求專業的建議,歷經公開展覽、二十場鄉鎮市座談會、二十場鄉鎮市說明會及十三次專案小組會議,今(29)日召再開國土計畫審議會,邀集府內外專家委員進一步審查並確認草案內容,完善雲林縣未來發展,並保障雲林縣民的權益。
雲縣府召開雲林縣國土計畫審議會 張麗善縣長重申「農業權入法」 為農業永續奠定堅實基礎
縣長張麗善指出,站在雲林縣跟臺灣國土未來規劃發展立場,雲林縣國土計畫審議會第三次修正會議有幾大方向,包含農1、農2部分將針對尚未完成重劃的農地、非灌溉區農地、地下水第一級管制區農地,工業區跟產業園區周遭合理範圍以及重大建設未來規劃進行調整,並就未來具發展性經國道、省道、縣道、臺鐵、高鐵,鄰近50米土地也做修正;另包含農3、國保2以及農4、城2-1、農5跟城1調整,盼中央能夠依據地方發展整體考量予以認同。
張麗善縣長表示,雲林縣是農業大縣,針對國土計畫中關於農地與農民權益的核心議題,縣府有責為農民發聲,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利。雲林縣政府提出的「農業權入法」方案,是基於支持土地公平正義以及配合國家糧食安全的立場,期望透過合理的土地調配制度,使農民獲得穩定收入,並提升農地面積與生產效率。
針對劉世芳部長指農業權入法將讓農地水泥化,張麗善再次強調,唯有確保農民的權利、農地及發展才能獲得保護,雲林縣在區域計畫法已被犧牲50年,現今國土計畫法重新擬定,還要犧牲農民權益,對農民非常不公平。尤其劃做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或農地跟非農地土地價值相形之下已差異很大,就算同樣是農地,都市計畫內跟非都市計畫內也是差異很大,對於農民財產權、土地未來發展性限制,配合國家整體利益,應有所謂特別犧牲,應有特別補償,所以「農業權」絕非國土計畫的災難,反而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石。
縣長張麗善指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應是全國共同承擔的責任,不應僅由農業縣市與農民獨自負擔。她呼籲,各縣市應依照公平正義原則,「有地出地、有錢出錢」,共同確保農地保護與糧食安全。同時建議參考「碳權交易制度」,透過交易或調配機制,合理分擔糧食安全責任,避免農民承受過多壓力。
縣長張麗善再次強調,雲林縣政府自110年便率先提出「農業發展權」概念,並納入雲林縣國土計畫,也獲得當時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的認可,希望中央農業部能與農業大縣農民站在一起,以尊重農民權益、保護農地立場,能早日納入研議,將此作為國土計畫法的重要制度設計之一。
縣府將依今日審議會的結論,進一步完善國土計畫草案,期望希望中央能夠依據地方發展整體考量予以認同,為雲林永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