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0年10月8日(90)府工都字第9014300467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府城規字第0942700669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府城規字第09627016092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府城工字第0972701299號函修正,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府城工字第1002701005號函修正第2點
6.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府城工字第1017701257號函修正第4點
7.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府城工字第1083600944號函修正第2點
8.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府城都一字第1093610974號函修正,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府城都一字第1103612095號函修正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