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鄉村地區計畫
依「全國國土計畫」以及本部108年2月21日修正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之一,惟因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時程急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經評估作業能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爰經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決定第1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先行指認優先規劃地區,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再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啟動變更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就鄉(鎮、市、區)或其他適當範圍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作為後續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指導原則。
於全國國土計畫擬定階段,營建署城鄉分署依據草案內容,於國土空間發展策略之城鄉發展模式中,說明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形塑鄉村特色風貌之目標。而在國土功能分區架構下,現行非都市鄉村區,將轉換為城鄉發展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爰此,城鄉分署將進行非都市鄉村區之發展屬性研析,以協助未來國土功能分區調整。並以非都市鄉村區為生活核心,分析周遭生產、生態環境的相互關聯,及探討在國土功能分區之城鄉發展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下,鄉村地區如何改善生活環境、補充公共設施、發展特色產業、營造生態景觀等,研提整體規劃策略,檢討國土功能分區下相關指導原則、執行工具與法令配套措施,以改善整體鄉村地區環境品質及塑造特色風貌。